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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時間:2025-08-29 08:10:53 章程

【合集】有限公司章程15篇

  在當下社會,我們可以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反映了一個組織全體成員共同的理想、愿望、意志,體現了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必須在全體成員達成共識的基礎上才能建立起來。寫章程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集】有限公司章程15篇

有限公司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xxxx食品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xx縣xx鎮(zhèn)xx道特x號

  第四條公司由2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

  第五條經營范圍:食品(豆皮、魚面、糯米粉)加工與銷售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為本公司成立之日。第二章注冊資本、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余下的注冊資本80萬元人民幣由王xx、王xx兩位股東分別在20xx年x月20日前按比例繳足。

  第八條股東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第九條各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金應在設立公司申辦過程中,委托會計(審計)師事務所驗證時向驗證部門提交有關的憑證和實物。

  第十條公司登記注冊后,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為股東繳納出資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書面證明。出資證明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股東會審核同意后予以補發(fā)。

  第十一條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的權利: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第十五條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但必須保持股東在兩人以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公司的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六條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zhí)行董事和監(jiān)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xié)調、監(jiān)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本公司設總經理、業(yè)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yè))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yè))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guī)定選舉、委派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yè)務無關單位和個人。

  經理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閑散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yè)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股東會由股東組成。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后股東會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

  一、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不能履行該項職責時,可由執(zhí)行董事指定的其它股東主持。執(zhí)行董事屆時未主持或未指定人主持召開股東會,可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推舉的大股東主持。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股權的股東或監(jiān)事提議,執(zhí)行董事可召開臨時股東會。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二、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一般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股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通過,方能生效。

  三、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監(jiān)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股東向股東以外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

  第六章執(zhí)行董事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zhí)行董事一名。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會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執(zhí)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執(zhí)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zhí)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經理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監(jiān)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只設監(jiān)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本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監(jiān)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jiān)事的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執(zhí)行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3、當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提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益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為公益金(具體比例由股東會決定)。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經股東會決議后,公司可另外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七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法定公積金用于下列各項用途:

  一、彌補虧損;

  二、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三、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四、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五、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guī)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十章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xié)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四十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責表及財產清單,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登報公告三次。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公司法》及本章程繳納出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過債權人,并于60日內登報公告三次;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責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fā)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清算小組通過后執(zhí)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xù),繳回營業(yè)執(zhí)照,對外公告。

  第十二章工會

  第四十三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

  第十三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四十四條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zhí)行。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后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有抵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自然人股東簽名:

有限公司章程2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現代企業(yè)制度的需要,規(guī)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有效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統(tǒng)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的規(guī)定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是:以農香園品牌為基礎,在做好單店經營的同時,組織相關原材料的生產銷售;組織特色食品、綠色飲料、高檔白酒的研發(fā)生產;組織“農香園”品牌飯莊連鎖經營;組織“農香園”“節(jié)能分餐火鍋成套裝置”的生產運用和普及推廣;開展特色火鍋店連鎖經營;開展職業(yè)技能培訓;開展食堂服務;開展其它經營活動。最終,通過相關產業(yè)的配套發(fā)展,打造農香園企業(yè)產業(yè)鏈條并最終實現農香園企業(yè)的跨地域和跨行業(yè)規(guī)模發(fā)展。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初步確定為:“貴州省普定縣農香園連鎖有限公司”。具體名稱以有關部門審定為準。

  第五條、公司住所在普定縣城關鎮(zhèn)文明路63號附1號農香園飯莊5樓(普定縣城外環(huán)路自來水公司路口—順達加油站路段)。

  第三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餐飲業(yè)用具開發(fā)與推廣、餐飲業(yè)原料生產及物流配送、餐飲服務連鎖經營、食品生產、飲料生產、服務業(yè)職業(yè)技能培訓、服務業(yè)專業(yè)人員勞務輸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務、其他相關經營。

  第七條、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yè)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yè)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關產業(yè)。

  第四章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元,其中,“農香園”產權房屋米,折價出資元,“農香園”節(jié)能就餐火鍋專利權折價出資元,貨幣出資元,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出資。

  第五章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名稱

  第九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公司股東登記表

  姓名

  住所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備注

  第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ㄒ唬┕蓶|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十二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規(guī)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ǘ﹨⒓庸蓶|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優(yōu)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ㄋ模┮婪ò垂菊鲁桃(guī)定轉讓其出資;

 。ㄎ澹┎殚喒菊鲁蹋蓶|大會記錄和財務賬目、監(jiān)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設或質詢;

 。┍煌七x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及其它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ㄆ撸┰诠厩逅銜r,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規(guī)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ㄒ唬┕蓶|的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額;

 。ǘ┑怯洖楣蓶|的日期;

 。ㄈ┢渌嘘P事項。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七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八條、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九條、股東大會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經全體股東商定,每1000元為股,一股行使一個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按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年末舉行。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ㄒ唬┐砣种灰陨媳頉Q權的股東提議時;

 。ǘ┍O(jiān)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四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需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發(fā)送,并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大會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六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jiān)事會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ㄆ撸⿲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ò耍⿲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ň牛⿲景l(fā)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通過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zhí)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10名股東中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三---五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ǘ﹫(zhí)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贫ü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M定公司合并、分離、變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ň牛┢溉位蚪馄腹荆ㄒ韵潞喎Q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協(xié)調,經營管理,開拓創(chuàng)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yè),無私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備的前提下,董事長或執(zhí)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原因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備充分理由并以書面的形式明確表述。

  第三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以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董事會,需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三十五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三十六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七條、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一名,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的財務;

 。ǘ⿲Χ麻L、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ㄈ┊敹麻L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ㄎ澹┕菊鲁桃(guī)定的其它職權。監(jiān)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溉位蛘呓馄赋啥聲溉位蛘呓馄傅钠渌芾砣藛T;

 。ò耍┕菊鲁毯投聲谟璧钠渌殭,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四十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不得違反《公司法》的相關法律行使職權。

  第四十一條、副經理協(xié)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經理職權,經理對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條、董事長(或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按前款規(guī)定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四十四條、董事長(或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蓶|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ㄈ┖炇鸸緜;

 。ㄋ模┓、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

  第四十五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進行存儲。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ㄒ唬┵Y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ㄈ┴攧諣顩r說明書;

 。ㄋ模├麧櫡峙浔怼

  第四十七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召開前二十日內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以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公司用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予以解散和清算:

 。ㄒ唬┮虿豢煽沽ζ仁构緹o法經營;

 。ǘ┕蓶|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ㄎ澹┕疽蚝喜、分離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五)項規(guī)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公司依照前條第(三)(四)項規(guī)定解散的,上報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織申請債權。

  債權人申請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謇砉矩敭a、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ǘ┩ㄖ蛘吖?zhèn)鶛嗳耍?/p>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各項事務及經營業(yè)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幚砉厩鍍敽蟮氖S嘭敭a;

 。ㄆ撸┐砉緟⑴c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guī)定分別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織在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八條、清清算組組成人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組成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十九條、董事(或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或自己的親友謀取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董事或執(zhí)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譽或其他個人名義設立賬戶進行存儲,不得以公司的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以個人名譽從事與任職公司利益沖突的各類活動,否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及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未規(guī)定到的法律責任,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二條、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修改本章程,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和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份,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貴州省普定縣農香園餐飲連鎖有限公司

  二00七年月日

  股東簽名:

有限公司章程3

  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制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____個,分別是:

  1、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

  2、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

  (注:股東人數應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可續(xù)寫)

  第六章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一)(股東名稱)________以貨幣出資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____個月內繳足;

  (二)(股東名稱)________以貨幣出資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____個月內繳足。(注:可續(xù)寫)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zhí)行董事(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權;

  (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yè)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yōu)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yōu)先認繳出資,并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分配認繳出資:1、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2、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3、按照股東約定;

  (八)按前款第____種方式分取紅利;注:保留三十九條,該款不必重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十一)提案權。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xù);

  (三)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guī)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四)公司,不得抽逃出資;

  (五)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yè)務發(fā)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和抵押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執(zhí)行: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百分之(半數以上)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按照股東約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認繳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選擇性條款)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權按以下第____種方法處理:

  (一)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股東資格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二)按照股東約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權。

  第十四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

  第十五條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為第三人提供擔保質押,應當經其他股東百分之_____同意。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設置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會)的_____;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

  (會)的_____;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二)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guī)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以下第____種方式行使表決權: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實繳/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2、按照股東約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________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____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guī)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選擇性條款)公司設董事會,成員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

  第二十二條(執(zhí)行)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執(zhí)行)董事_________年(注:每屆_____不得超過三年)。_____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選擇性條款)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一)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百分之____以上通過。

  第二十五條(選擇性條款)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人。董事長由股東會/董事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_________年(每屆_____不得超過三年),_____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副董事長由股東會/董事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_________年(每屆_____不得超過三年),_____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選擇性條款)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會/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經理對股東會/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選擇性條款)公司設監(jiān)事會,成員____人(注: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職工代表____人(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jiān)事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其中,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每屆_____三年,_____屆滿,連選可連任。(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監(jiān)事會設_____一人,由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_____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監(jiān)事會_____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jiān)事共同推舉一名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____人(注:須少于三人),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每屆_____三年。_____屆滿,連選可連任。(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二十八條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zhí)行)董事;

  (會)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監(jiān)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zhí)行董事/董事長/經理擔任。

  第三十一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fā)生戰(zhàn)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膠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股東會任免。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_____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公司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將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____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____至百分之____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董事會決定。

  第十二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二條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而解散的,應當按《公司法》規(guī)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按《公司法》規(guī)定清償后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四條(選擇性條款)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____年,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規(guī)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4

  一、公司章程在有限資任公司中的地位

  對公司章程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地位的把握,在理論上與如何理解公司法的性格緊密相關。雖然關于公司法是屬于強行法還是任意法一直爭論不休,[2]但公司法歸屬于私法范疇這一點,卻是不容否認的。而且按照目前流行的公司合同論的看法,公司本質上是一套合同規(guī)則,公司法實際上就是一個開放式的標準合同,補充著公司章程的缺漏,同時又為公司章程所補充。依照這樣的理論邏輯,我們不難看出,有限責任公司就是私法上的一種營利性的自治組織,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同樣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后,能體現股東意思自治的法律文件就是公司的章程。猶如一個國家有憲法一樣,有限責任公司也必須有文件,這一文件就是公司章程,因此公司章程就是一個自治性的法律文件,對公司所起的作用有如憲法對于國家的作用。既然是自治性文件,公司章程就體現了股東的共同意志,一經制定并獲得通過,所有股東均負有遵守執(zhí)行的義務。章程中對股權權利的限制性規(guī)定,也意味著股東在限制范圍內已經放棄自己的權利,股東嗣后的行為不得與此相違背。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權繼承已作出特別規(guī)定時,各股東都應遵守該規(guī)定,如果某一股東在死亡時就股權繼承所立的遺囑,與公司章程的特別規(guī)定存在沖突,那么遺囑的這部分內容在法律上也就不能產生效力。這一點在我們理解公司章程與遺囑間的關系時,應特別予以注意。

  但是意思自治并非毫無限制的自治,公司章程所規(guī)定的內容必須在法律的許可范圍之內。這里所說的法律,不僅包括《公司法》本身,還包括任何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其他法律規(guī)范。就《公司法》本身而言,如第24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的規(guī)定,就是一項強行法性質的法律規(guī)范,如果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股東人數超過這一上限,那么公司章程就會因此而無效,而公司本身要么不能設立,要么被強迫解散。而就其他法律而言,凡是與有限責任公司有關的法律,如《憲法》、《刑法》、各行政法律等都包括在內。具體本文所討論的主題,《繼承法》上的有關規(guī)定對公司章程也產生約束與限制的作用。因此,我們在討論公司章程在股權繼承中的作用時,一方面要認識到公司章程是股東以及公司意思自治的基礎與體現,另一方面更須注意到公司章程又要受到相關強行法規(guī)范的限制。

  二、公司章程對繼承人繼承權的限制

  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特別規(guī)定的最主要的表現,就是對繼承人股權繼承權的限制。換句話說,依《公司法》第76條前半句的規(guī)定本可以繼承股權的繼承人,卻因公司章程的特別規(guī)定而不得繼承死亡股東的股權,從而其股權繼承權實際上被取消。公司章程對此如何進行限制,又有不同的表現。

  (一)排除股權繼承

  所謂排除股權繼承,就是指公司章程規(guī)定在自然人股東死亡時,其股權不得由死亡股東的合法繼承人予以繼承,或者規(guī)定繼承人繼承股權須經過一定比例(如人數過半或者出資比例過半等)的其他股東的同意。這里要討論的問題有如下兩個。

  1.這種限制在法律上有無效力?或者說,這種限制是否會因為違反對死亡股東及其繼承人利益的保護而無效?這涉及到保護繼承人利益的繼承法原則與維護公司與其他股東利益的公司法原則的沖突。對此各國的做法也不盡相同。比如在德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不允許排除繼承法有關繼承順序的規(guī)則,也不能對繼承法上的繼承順序進行變更,因此公司章程有關股份不得繼承或者繼承須得到公司許可的規(guī)定是無效的。[5]我國《公司法》對此未作規(guī)定,在《繼承法》上也找不到答案。

  筆者認為在我國的公司法實踐中,應該認可公司章程這種限制性規(guī)定的效力。這首先是因為公司章程這一自治性文件是各股東共同意志的體現,各股東在以表決方式通過這一限制性章程條款時,實際上已經對自己的股權預先作了處分,在效果上類似于股東就其股權生前以遺囑方式進行了合法處分,因此只要公司章程的制定合法合程序,該章程條款的效力也就不應有所懷疑。其次,有限責任公司一般來講規(guī)模較小,人數有限(不得超過50人),因此在公司法理論上常稱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6]強調在有限責任公司內部各股東之間存在一種特別的信任關系。為了維護這種公司內部的人合性與股東彼此間的信任關系,公司原有股東一般都不希望外來的第三人(包括股東的繼承人)隨意加人公司,甚至對此采取抵制態(tài)度。因為這種信任關系一旦受到破壞或者威脅,就會窒礙股東之間的合作,公司正常運行的基礎也就行將喪失。因此,肯定公司章程這一限制性條款的效力,從實際效果上看,不僅是對其他股東利益的保護,更是對公司整體利益甚至是對公司所擔負的社會利益的保護。最后,對上述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的規(guī)定,德國學者也提出了批評不同意見,并已成為目前的主流觀點,[7]這也表明德國現行法的做法并不是最佳的立法選擇。

  2.如何對繼承人的利益進行保護?肯定公司章程可以排除繼承人繼承死亡股東的股權,并不意味著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益在法律上不受任何保護。公司章程規(guī)定繼承人不得繼承股權,或者未達到要求時(如未獲得人數過半或者出資比例過半的其他股東的同意)不能繼承股權,只是使繼承人不得以股東身份進人公司。但是,死亡股東原有股權所體現的財產利益,畢竟是一種可以合法繼承的遺產,因此繼承人的權利也就體現在對這一財產利益的主張上。股東死亡時效果類似于股東退出公司,股東退出公司時可以獲得補償,[8]那么股東死亡時其繼承人也可以向公司主張補償。如何補償,公司章程中可以事先規(guī)定,而且在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進行限制時,在邏輯上就應對如何補償繼承人的財產利益作出安排。如果公司章程未就補償問題進行規(guī)定,那么補償的范圍原則上應包括在股東死亡時已經成立的財產請求權(如已到期的利潤分配請求權、股息請求權等)、與死亡股東出資額相應的財產價值等。

  (二)限定由某一特定繼承人來繼承股權

  這主要是指公司章程規(guī)定在一自然人股東死亡時,其股權只能由某一特定的繼承人來繼承。通常發(fā)生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同為公司的'股東,或者該繼承人已實際參與公司業(yè)務的情形。既然公司章程可以完全排除股權繼承,那么按照本文的觀點,公司章程限定股權由某一特定繼承人來繼承的規(guī)定,在效力上更不應該有疑問。[9]因此在股東死亡時,該所指定的繼承人就取得了死亡股東的股東資格。對其他不能繼承股東資格的繼承人是否應該給予補償,在法定繼承(也就是沒有遺囑)時應為肯定回答,而在被繼承人有遺囑時則應該依照遺囑的規(guī)定。但這是繼承法上的問題,與公司章程無關。

  另外,在所指定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股東死亡時,若符合《繼承法》第11條所規(guī)定的代位繼承的條件,則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能否對股權主張代位繼承呢?從實際情況看,如果在被繼承股東死亡前已通過股東大會進行了修改,那么也就無所謂代位繼承問題。如果未來得及修改章程被繼承股東就已死亡,此時能否適用代位繼承制度,筆者傾向于否定愈見,其理由在于,公司章程將股東資格的繼承權僅賦予某一特定的繼承人,在一般情況下也是基于對該繼承人的信任,該繼承人一旦事先死亡,那么這種信任關系也就隨之結束,不會再擴及到該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因此根據上述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理論,應該對代位繼承的適用采取嚴格解釋的態(tài)度。

  (三)對未成年繼承人繼承股權的限制

  未成年人能否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我國《公司是,公司章程可以規(guī)定未成年人不得因繼承而取得公司股東資格,而且基于與上述同樣的理由,本文認為公司章程的這一規(guī)定也應該是合法有效的。[10]

  三、對所繼承股權分割的限制

  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的特別規(guī)定,還可以表現為對繼承人分割所繼承股權的限制。也就是說,在公司章程對數個繼承人的股權繼承權沒有進行排除或限制,或者雖有限制但仍出現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死亡股東的股權時,公司章程還可以對所繼承股權的分割作出進一步的限制。

  這里首先需說明的是,在有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于遺產分割之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具有什么性質的法律關系。對此我國(繼承法)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按照民法理論界的主流觀點,各繼承人對遺產的關系為共同共有關系,其中任何一個繼承人均不能單獨取得遺產的所有權,而只能為全體繼承人所共有。[11]筆者認為,這一理論同樣也應該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共同繼承的情形。按照共同共有制度的原理,被繼承的股權由享有繼承權的數個繼承人作為共同共有人一同來享有,也一同來行使該股權。該股權仍然只是一個完整的股權,該股權上所體現的股東資格也只有一個,而不是因繼承人有數人而立即出現數個股東。繼承人共同體尤其在行使該股權時,比如依《公司法》第43條以下的規(guī)定行使表決權、依《公司法》第187條第2款之規(guī)定行使公司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行使利潤分配請求權等,該股權上所體現的意思只能是一個,也就是說各共同繼承人在內部首先要形成一個統(tǒng)一的意思,然后將這一統(tǒng)一意思共同或者由某一代表表示于外部。而因行使該股權所獲得的利益,如股權的利潤、剩余財產等,在法律效果上也應歸屬于繼承人共同體,仍然由各繼承人繼續(xù)地共同共有。

  然而,數個繼承人共同共有所繼承股權的狀態(tài)終歸是一種臨時狀態(tài)。雖然在公司法中沒有明文禁止有限責任公司的一個股權可由數個人共有,但是我國《公司法》所使用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概念,隱含著一個股權對應一個股東的法律原則。在這一法律原則下,數人共同共有股權的狀態(tài)是不允許永遠持續(xù)下去的。另外一個更為重要的原因在于《公司法》第24條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的強行性規(guī)定,因為如果數人共同共有股權的狀態(tài)可以永遠存續(xù),那么就可借此來規(guī)避這一強行法性的規(guī)定,這顯然違背了我國《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立法的基本立場。

  破除數個繼承人共同共有股權之臨時狀態(tài)的法律途徑,就是將股權在各繼承人之間予以分割。股權一經分割,死亡股東原有的一個統(tǒng)一的股權整體,按繼承人的人數被分割為數個股權,各繼承人相應地取得各自的股東資格.均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但是在另一方面,股權分割的結果對其他股東以及公司整體可能會產生如下不利影響。第一,我們在前面已經提及,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股東內部一般都存在相互信任的關系。這種人合性或者信任關系的建立與存在,需要一定的前提條件,即在客觀上股東的人數應是有限的,在主觀上股東彼此之間應是相互熟悉與了解的。死亡股東原有的一個股權經繼承而分割成數個股權時,不僅客觀上增加股東總人數,而且新股東(即各繼承人)對于其他股東來說均是新面孔。這兩方面因素相結合,自然會危及甚至破壞原有股東間即存的相互信任關系。第二,股權分割后各繼承人加人公司,會導致公司內部股權結構的變化,進而有可能會引發(fā)原有股東間均衡關系的失衡。舉例以言之,在某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A、B、C各持有9%、48%、43%的股權;由于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未作特別限制,因此股東A死亡時,依照法定繼承規(guī)則其合法繼承人D、E、F三人各繼承3%的股權,并均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很顯然,在股東A死亡前,其所持有的9%股權,常成股東B、C為達到出資比例上簡單多數時所爭取的對象。而在股權繼承并分割后,這一表決權格局就發(fā)生了改變,即股東B要想達到簡單多數只須爭取新股東D、E、F中的任何一個即可;反過來股東C要想達到簡單多數,其難度要比以前大得多,因為他必須將新股東D、E、F全部爭取過來,才能達到自己的目的。倘若以股東人數來計算表決權,如新《公司法》第72條第2款規(guī)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那么繼承分割的結果,還有可能導致小股東阻礙大股東不能行使其權利的局面出現,因為在這一案例中,原有股東A雖不能阻止股東B或C向外轉讓股權,但其繼承人D、E、F聯合起來即可達到目的,也就是說,雖然A的股權比例與D、E、F相加后的股權比例保持不變,但因股東人數的結構變化,對其他股東所造成的影響,前后完全不同。因此因股權繼承分割而導致的股東人數以及股權個數的增加,勢必使公司內部的股東以及股權結構更加復雜化,從而也就會增加公司正常運行的成本。第三,因股權分割所導致的股東人數增加,一旦超過50人,還會與《公司法》第24條的規(guī)定產生沖突。由于《公司法》第24條對有限責任公司最多人數為50人的規(guī)定,為一項強行法性質的規(guī)定,因此這一沖突的結果,就會危及公司本身的存在,或者說公司本身會因此而被強迫解散。

  正因為股權分割對公司本身有上述這些潛在的危險,股東大多會未雨綢繆,事先在公司章程中對繼承人分割股權進行一定的限制。公司章程限制股權分割,其方式也有不同的表現,比如規(guī)定股權不能分割而只能完整地移轉給繼承人中的任何一個繼承人,這時的效果與上述將股權繼承權限定由某一特定繼承人來繼承的章程規(guī)定非常接近,只是后者的繼承人是特定的,而前者是不特定的;或者規(guī)定股權只能分割成若干股;或者規(guī)定股權分割時必須按一定比例分割成若干股權等等。限制所繼承股權分割的目的,主要是預先排除股權隨意分割給公司本身所帶來的上述危險。至于各繼承人內部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如何進行分割,以及如何對因分割未取得股權的繼承人進行補償,則純屬繼承人內部的事務,公司章程對此不必過問。從根本上講,公司章程這些限制股權分割的規(guī)定并未俊容繼承人的利益,也符合公司法上維護公司利益的原則,因此應是合法有效的。當然,如果公司章程規(guī)定死亡股東的股權不得分割而只能由繼承人共同共有,那么這種規(guī)定應是無效的,因為違反了我國公司法一個股權對應一個股東的原則以及《公司法》第24條的規(guī)范目的。

  四、結語

  公司章程是股東與公司在合法前提下的意思自治的體現,公司章程中的規(guī)定對股東與公司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在股權繼承中,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法》第76條前半句所承認的股權自由繼承原則規(guī)定一些限制,包括對繼承人股權繼承權的限制與對分割所繼承股權的限制。前者又可表現為排除股權繼承、將股權限定由某一特定繼承人來繼承、限制未成年繼承人的股權繼承權。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的限制,無論其表現形式如何,目的均在于維持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維護公司原有股東彼此之間的信任關系,保護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的利益,并協(xié)調繼承人與公司及其他股東間的利益沖突,以保證公司的持續(xù)發(fā)展不受股東死亡的影響。因此,公司章程中對股權繼承的限制性規(guī)定,只要符合這一目的,本文認為均是有效的,對各股東以及各繼承人均有約束力。但公司章程限制股權不得分割而只能由繼承人共同共有的規(guī)定,因違反了公司法的原則,應是無效性的規(guī)定。

有限公司章程5

  總 則

  一、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制定。

  二、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yè)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社會公德,商業(yè)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名稱和住所

  四、公司名稱:xxxx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五、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公司注冊資本

  六、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股東姓名(自然人獨資)

  七、本公司的股東:xxxx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八、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xxxx以貨幣出資萬元,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guī)則

  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經理。

  十、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十二、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執(zhí)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十四、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十五、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zhí)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十六、公司下設監(jiān)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jiān)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十七、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3、當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八、執(zhí)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十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 利潤分配表。

  二十、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二十一、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l、章程規(guī)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的。

  4、破產。

  二十二、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十三、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萬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其他事項

  二十四、本公司營業(yè)期限為10年,從在《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xù)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

  二十五、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二十六、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存檔一份,股東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xxxx有限公司

  監(jiān)事委派的證明

  根據《公司法》有關規(guī)定條件和本公司《章程》第十六條規(guī)定,經股東委派XX為本公司監(jiān)事

  監(jiān)事任職條件符合《公司法》有關規(guī)定。

  特此證明

  股東簽字(蓋章):

  二0XX年X月X日

有限公司章程6

  為了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 營業(yè)執(zhí)照(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 實繳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余額及繳付時限 Xxx xxxxxxxxxxxxx 貨幣/非貨幣 X萬元 X萬元/X年X月X日 X萬元/X年X月X日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八條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非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xù)的證明文件。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及行使規(guī)定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公司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決定公司執(zhí)事 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fā)行公司債卷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終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十三)對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四)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認繳出資額;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 公司存續(xù)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五)公司成立后,發(fā)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六) 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guī)定:

  (1)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2)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注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于公司。

  第五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指定(或:委派)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會成員為 人,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任職資格,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zhí)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或:股東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產生。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股東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zhí)行,當贊成票和反對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的決定。

  第十五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或:半數)以上,不夠三分之二(或:半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chuàng)業(yè)

  如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或:半數)時,決議有效。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開,召開董事會,董事長或指定的董事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董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在股東、董事長認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由董事長決定時間、地點。

  第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或者會議紀要時,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和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決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必須由董事長簽署的文件;

  4、處理公司其他應由董事長處理的事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任職資格,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董事長(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fā)生戰(zhàn)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 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并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為 人,其中監(jiān)事會主席一人。監(jiān)事會可以包括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jiān)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jiān)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任職資格。

  監(jiān)事會主席由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監(jiān)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jiān)事共同推舉一名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zhí)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jiān)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制作。

  第二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財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二十五條 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取10%的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五)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東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責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zhèn)鶛嗳?/p>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久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職工工資;

  (三)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補償會;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一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簽字確認后,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 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或:公司永久存續(xù))。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chuàng)業(yè)。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執(zhí)行。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薯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7

  公司章程

  ( 年 月 日股東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設立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或者未盡事宜,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名稱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 占注冊資本比例 出資方式

  (以上股東出資擬于 年12月份 足額繳付。)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九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jiān)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Πl(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ⅰ⒎至、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

  第十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兩次,6月、12月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名,由 股東會選舉或聘任 產生。執(zhí)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執(zhí)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ǘ﹫(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喜、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龋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選舉或聘任產生。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guī)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ò耍┕蓶|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八條 公司設一名監(jiān)事,由 股東會選舉或聘任 產生。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勒铡豆痉ā返挠嘘P規(guī)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jiān)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任期 3 年,由 股東會選舉或聘任 產生,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決議,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由股東會決議,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應由股東會決議,并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除被擔保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外)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ㄒ唬┕颈灰婪ㄐ嫫飘a;

 。ǘ┕菊鲁桃(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ㄎ澹┤嗣穹ㄔ阂婪ㄓ枰越馍;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八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兩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8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出資,設立的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

  第七條出資人應足額繳納出資額,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

  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及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第六章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yè)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決定。

  第十二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條所列決定時,應采取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更換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Πl(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ⅰ⒎至、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執(zhí)行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zhí)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舉為公司執(zhí)行董事。

  第十七條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ǘ﹫(zhí)行股東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贫ü竞喜、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鶕浝淼奶崦瑳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龋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經理。經理行使以下權利: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ò耍﹫(zhí)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十九條本公司設監(jiān)事,其成員人,監(jiān)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的兼任監(jiān)事。聘任為公司監(jiān)事。

  第二十條監(jiān)事的任期為三年,監(jiān)事的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jiān)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ǘ⿲(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蚬蓶|提出提案;

 。ㄎ澹┮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監(jiān)事發(fā)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xié)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每一年度終了以后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四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ㄒ唬┕颈灰婪ㄐ嫫飘a;

 。ǘ┕菊鲁桃(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的除外;

 。ㄈ┕蓶|決定解散;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ㄎ澹┤嗣穹ㄔ阂婪ㄓ枰越馍;

 。┓伞⑿姓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經營期限為年,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為準。

  股東親筆簽字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xxx xxx經協(xié)商一致,決定共同投資創(chuàng)辦:xx有限公司,現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股東各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三條 公司名稱及住所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址:上海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的,其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資額不包括在內。

  第七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遵守職業(yè)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宗旨:積極投資,合法經營

  第九條 公司經營范圍:建筑施工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及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百萬元,其中:

  甲方出資人民幣 4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45 ;

  乙方出資人民幣 3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35 ;

  丙方出資人民幣 1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10 ;

  丁方出資人民幣 1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10 ;

  第十一條 股東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資:

  甲方:貨幣

  乙方:貨幣

  丙方:貨幣

  丁方:貨幣

  第十二條 股東各方應在20xx年 月 日星期 前足額交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各股東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在銀行開設的臨時銀行帳戶。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 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將自己 的名稱、住所、出資 額 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名冊內;

  (二)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并享有表決權。

  (三)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可以優(yōu)先認繳出資;

  (五)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出資額 記載于股東名冊;

  (六)公司終止后,按照出資比例分得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第十六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五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執(zhí)行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等;

  (四) 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執(zhí)行監(jiān)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 對公司發(fā)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審議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過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 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2月和8月召開。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 所議事項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再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執(zhí)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會委派產生。執(zhí)行懂事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執(zhí)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施;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提請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執(zhí)行監(jiān)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執(zhí)行監(jiān)事,由股東會委派產生。執(zhí)行監(jiān)事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公司執(zhí)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執(zhí)行監(jiān)事。

  第二十七條 執(zhí)行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zhí)行董事、經理、副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本章程行為進 行監(jiān)督;

  (三) 當執(zhí)行董事、經理、副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任命,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九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zhí)行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本章程和執(zhí)行懂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經理協(xié)助經理行使上述職權,經理因故不能行事職權時,可委托一名副經理行使其職權,但如果代理期限在兩個月以上,經理應事先通報股東會。

  第三十條 公司可設若干部門,部門經理分別負責公司各部門的工作,部門經理對經理負責。

  第九章 忠誠條款

  第三十一條執(zhí)行董事、執(zhí)行監(jiān)事、經理(在本章中均包括副經理)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執(zhí)行董事、執(zhí)行監(jiān)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執(zhí)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執(zhí)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存儲貨幣。執(zhí)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三條 執(zhí)行董事、經理除本章程規(guī)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第三十四條 執(zhí)行董事、執(zhí)行監(jiān)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五條 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二個月向執(zhí)行董事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執(zhí)行董事、執(zhí)行監(jiān)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本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款行為的,除承擔賠償責任外,執(zhí)行董事可隨時將其解聘。

  第十章 公司財務、會計及利潤分配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后,十天內送交各股東及各政府有關部門,并接受其監(jiān)督。

  公司會計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五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簿外,不得另立會計帳目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存儲貨幣。

  第十一章 公司的合并與分立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東會議做出決議。

  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五十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認繳新增資本或者協(xié)商決定新增資本的認繳比例。

  第五十一條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fā)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公司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二十年,自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算。

  第五十三條股東各方均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由股東會做出決議,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然后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及其他注冊手續(xù)。

  第五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本章程規(guī)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終止事由出現;

  (二) 股東會決議終止;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 破產;

  第五十五條 公司依前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以前條第二款規(guī)定解散的,分別由有關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公司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guī)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八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九條清算過程中,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清算債務的,應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破產后,清算組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承 諾

  第六十二條 本公司鄭重承諾:

  1.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及法規(guī)禁止的不經營。

  2.需要前置審批的項目,本企業(yè)在取得許可證和正式批準文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后,才能開展相應的經營活動。

  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因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4.本企業(yè)章程內容中如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違背處,全體股東(投資人)承擔因執(zhí)行該處內容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對公司、股東、執(zhí)行董事、執(zhí)行監(jiān)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六十四條 股東各方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在本章程上簽名并加蓋印章,以示完全接受本章程的規(guī)定。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發(fā)給《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八份,股東各方各執(zhí)一份,另四份分別報送各有關部門、機關。各份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丁方:

  年 月 日

  年 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fā)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營業(yè)期限: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

  第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

 。ㄒ陨辖洜I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_______單獨出資組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出資方式為_______。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第十一條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出資人

  第十四條出資人是經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的職責。

  第十五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蚬疚苫蚋鼡Q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并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副董事長;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苫蚋鼡Q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jiān)事,并在監(jiān)事會成員中指定監(jiān)事會主席;決定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和批準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的報告;

 。ㄎ澹┎殚喍聲䲡h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鷾使灸甓蓉攧疹A、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ㄆ撸Q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fā)行公司債券;

  (八)公司終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ň牛┬薷墓菊鲁。

  (十)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出資人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按照有關規(guī)定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經審批。

  第十六條出資人的義務:

 。ㄒ唬┳袷胤、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ㄋ模﹪曳伞⑿姓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出資人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但須依法進行審批并辦理財產轉移手續(xù)。轉讓后,應變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jiān)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其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或更換。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ㄒ唬﹫(zhí)行出資人的決議;

 。ǘ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ㄋ模┲朴喒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發(fā)行公司債券、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ㄎ澹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溉魏徒馄腹窘浝,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ㄆ撸┲贫ü镜幕竟芾碇贫龋

 。ò耍┕菊鲁袒蛘叱鲑Y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出資人批準,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ㄋ模⿺M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guī)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怼⒇攧肇撠熑;

 。ㄆ撸┢溉位蛘呓馄赋龖啥聲溉位蛘呓馄敢酝獾呢撠煿芾砣藛T。

 。ò耍┕菊鲁袒蚨聲谟璧钠渌殭唷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出資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兼職。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jiān)事會,由人組成。(注:監(jiān)事人數不得少于五人)監(jiān)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監(jiān)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每屆監(jiān)事會的職工代表比例由出資人決定,但不得低于監(jiān)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jiān)事任期每屆為三年。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二十七條監(jiān)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在監(jiān)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條監(jiān)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議;監(jiān)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監(jiān)事共同推舉一名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jiān)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jiān)事出席方可舉行。監(jiān)事會形成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jiān)事通過方才有效。

  第三十條監(jiān)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Χ隆⒏呒壒芾砣藛T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敹潞透呒壒芾砣藛T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鴦赵阂(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出資人。

  第三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ㄒ唬┕菊鲁桃(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ǘ┏鲑Y人決定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guī)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由出資人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或:董事會)解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本公司章程由出資人制定。公司設立登記后生效。

  出資人蓋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選擇一種),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yè)法人。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qū))、縣、鄉(xiāng)鎮(zhèn)(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七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全部出資額,股東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如增資后,則刪除最后句)

  第九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____

  股東1

  第十二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____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認繳情況實繳情況

  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____

  合計: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

  其中貨幣出資額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

  (上述表格用于股東一次繳納全部出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若公司設立后增資、減資的,可用下列表格:)

  股東姓名或名稱認繳情況實繳情況

  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合計____人民幣

  其中貨幣出資____人民幣

  備注:(增資、減資過程)例:(僅供參考)第一期以貨幣出資200萬元人民幣,于20____年1月1日繳納;第二期以貨幣增資300萬元人民幣,于20____年1月1日繳納;第三期以貨幣增資__________萬人民幣,于20____年3月1日繳納;第四期減資__________萬人民幣,于20____年5月1日繳納;

  (注: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增資、減資的次數為2次以上的,應按實際情況續(xù)填本表。)

  (該條內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

  或第十二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____________

  股東_______________:繳納的出資額為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其中以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_%,于20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四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監(jiān)事會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項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法定3至13人),由股東委派產生。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產生。(注: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yè)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公司章程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zhí)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不設副董事長的,刪除副董事長部分)

  第二十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注:董事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股東自行確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注:由董事會自行確定,如董事會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條刪除。以上內容也可由董事會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jiān)事會,成員人,其中職工代表人。股東監(jiān)事由股東委派產生,職工代表監(jiān)事由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注:監(jiān)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由股東自行確定成員,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jiān)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jiān)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監(jiān)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jiān)事共同推舉一名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連任。

  監(jiān)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jiān)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jiān)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jiān)事就任前,原監(jiān)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監(jiān)事職務。

  第二十三條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項刪除)

  監(jiān)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四條監(jiān)事會每年度召開次會議(監(jiān)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具體由股東確定),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jiān)事會會議。

  召開臨時監(jiān)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監(jiān)事。

  監(jiān)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jiān)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jiān)事通過。

  監(jiān)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jiān)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監(jiān)事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二十五條監(jiān)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年(每屆不超過三年),由股東(或董事會)(選舉、委派或其他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聘、經股東委派可)連任。

  第二十七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三十條公司的營業(yè)期限年,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yè)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

  公司延長營業(yè)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七)(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六)項規(guī)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四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董事會)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未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一式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研究解決。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

  20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2

  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的特點,因此它必須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的內容起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yè)期限:永久存續(xù)(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jiān)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zhí)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和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八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執(zhí)行董事、經理、監(jiān)事

  第十九條 公司設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執(zhí)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zhí)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或擔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zhí)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者執(zhí)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jiān)事一名(或:兩名)。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jiān)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二十三條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guī)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XX市XX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13

  為了規(guī)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號××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經營項目應符合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標準術語)。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 公司股東名錄

  第五條 公司股東名錄:

  股東名稱 認繳出資額 出資 出資 持股比例

  或姓名 (萬元) 方式 時間 (%)

  貨幣或非貨幣

  第六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的時間由全體股東約定。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1)

  (12)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 (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全體股東約定)。定期會議應于每年 月按時召開(全體股東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全體股東約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3至13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 人(可不設),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全體股東約定產生辦法)。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 (三)年(全體股東約定),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擔保數額不得超過 萬元)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2)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全體股東約定),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有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9)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jiān)事會,成員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 人(1-2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jiān)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監(jiān)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jiān)事共同推舉一名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本款僅限于公司設監(jiān)事會的情形)

  第十八條(設監(jiān)事會條款)監(jiān)事會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一次),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jiān)事會會議。

  監(jiān)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監(jiān)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所作出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jiān)事通過。

  監(jiān)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jiān)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監(jiān)事會、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7)

  (8)

  監(jiān)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jiān)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長或經理)擔任(全體股東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 年/長期(全體股東約定),自《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二十四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未就出資轉讓召開股東會的,股東應就其出資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出資;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的除外;

  (3)股東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 條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修訂,自公司變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________等__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省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省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擬定三個并排序)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對新農村建設業(yè)、美麗鄉(xiāng)村建設業(yè)、旅游業(yè)、娛樂業(yè)、酒店業(yè)、建筑業(yè)、商務服務業(yè)、工業(yè)、農業(yè)、體育休閑業(yè)、高科技業(yè)的投資。(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專項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經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公司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股本總額。

  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第十一條、公司設立時股東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1)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2)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3)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4)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5)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6)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五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六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Πl(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guī)定的時間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名,執(zhí)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ǘ﹫(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喜、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崦窘浝砣诉x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條、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guī)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一人,監(jiān)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會會議提出提案;

 。┮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guī)定,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監(jiān)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zhí)行董事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叁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第三十二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營業(yè)期限二十年,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yè)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

  公司延長營業(yè)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ǘ┕蓶|決定解散;

 。ㄈ┮蚬竞喜⑿枰馍;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ㄎ澹┤嗣穹ㄔ阂勒铡豆痉ā返囊(guī)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七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確認的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ㄒ唬┕颈灰婪ㄐ嫫飘a;

  (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的除外;

 。ㄈ┕蓶|會決議解散;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ㄎ澹┤嗣穹ㄔ阂婪ㄓ枰越馍;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條、本章程未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教育輔導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在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本章程規(guī)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jiān)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2個自然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方式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額交納。

  股東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方式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額交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______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guī)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 執(zhí)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zhí)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zhí)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zhí)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zhí)行董事就任前,原執(zhí)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執(zhí)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zhí)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監(jiān)事任期每屆三年,監(jiān)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jiān)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jiān)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jiān)事就任前,原監(jiān)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監(jiān)事職務。

  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二十一條 監(jiān)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jiān)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jiān)事發(fā)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xié)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zhí)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五)說明書

  (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guī)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guī)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zhèn)鶛嗳,并?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第八章 附 則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____________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自然人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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